最高人民法院3日在官網發布《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解釋》針對近年來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以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等問題作了規定。該《解釋》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規定要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解釋》規定,對于損失大小無法確定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解釋》規定應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將承包人應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在內。為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解釋還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