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政〔2019〕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優“四最”營商環境的意見》(皖政〔2017〕12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8〕31號)要求,在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進行深入研究梳理的基礎上,經征求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意見,決定對部分權力事項進行調整,并以《通知》明確了調整的具體意見。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對省直19家單位43項權力事項進行調整,共減少權力事項37項。其中:行政許可10項,行政規劃2項,行政確認3項,其他權力22項。
(一)為進一步利企便民,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等3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設區市審批。
(二)為減少辦事環節,推動權力事項網上運行,將“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等13項行政許可事項規范整合為6項。
(三)因階段性工作已完成,“中國及安徽省傳統村落名錄申報認定及編制省保護規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初審”2項不列入權責清單。
(四)按照權責清單有關規范性要求,將“市政公用設施抗震專項論證專家庫成員確定、公布”等3項內部權力事項和22項涉密事項不列入權責清單。
調整后,我省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為1406項,其中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為197項。
三、《通知》的落實措施
(一)動態調整權責清單。涉及政府權責清單的權責事項作相應調整,確保權責清單科學有效、與時俱進、準確規范。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針對精簡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在做好簡政放權“減法”的同時,更注重監管的“加法”,堅持“放”、“管”結合,真正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
發布日期:2019-2-4 瀏覽次數:627次